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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220N22

备案号:2903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698.2

代替DL/T

—2010

698—1999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2部分:主站技术规范

Dataacquisitionandmanagementsystemforelectricalenergypart2:technicalspecificationofmasterstation

2010-05-24发布2010-10-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

I

DL/T698.2—2010

目次

前言 I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主站架构和基本要求 1

4.1主站架构 1

4.2主站基本要求 2

5主站功能要求 3

5.1数据采集 3

5.2数据管理 3

5.3综合应用 4

5.4系统接口 7

6主站性能要求 7

6.1一体化 7

6.2安全性 7

6.3开放性 7

6.4可靠性 7

6.5可维护性 7

6.6可扩展性 7

DL/T698.2—20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的安排,对DL/T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的修订。由于原DL/T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只是解决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后大量低压用户的电能量采集,已经不适应当前电力生产经营管理和电力营销技术的发展。为适应当前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和发展,修订的标准扩展为电力系统各类终端侧电能实时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系统。

本次修订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别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并按部分标准进行编写

系统构成(4.1条)修订为DL/T698的第1部分:总则,规定了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的结构和总体要求;

主站功能(5.1.1条)修订为DL/T698的第2部分:主站技术规范;

低压集中抄表终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分别在DL/T698的第3-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3-3部分(低压集中抄表终端特殊要求)叙述;

曾加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公变采集终端特殊要求(DL/T698的第3-2部分、第3-3部分和第3-4部分);

曾加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DL/T698的第4-1部分)和集中器下行通信协议(DL/T698的第4-2部分)。

本标准分为下列9个部分:

——DL/T698.1《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1部分:总则》

——DL/T698.2《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2部分:主站技术规范》;

DL/T698.31《申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1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一通用要求》;

DL/T698.32《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2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厂站采集终端特殊要求》:

DL/T698.33《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3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专变采集终端特殊要求》;

DL/T698.34《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4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一公变采集终端特殊要求》;

DL/T698.35《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5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低压集中抄表终端特殊要求》;

DL/T698.41《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4-1部分:通信协议一主站与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通信》;

DL/T698.42《申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4-2部分:通信协议—集中器下行通信》本部分是DL/T698《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的第2部分。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698—1999。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甘肃省

ⅢI

DL/T698.2—2010

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章欣、杜新纲、张亚东、黄建军、徐和平、兰铁岩、童瑞明、李连兴。DL/T698于2000年2月24日首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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