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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开具规则

麒麟扒税2023-09-16发表于内蒙古

在实务中各类企业存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情况,那应如何

开具发票,所依据的根据又是什么,现将其规则整理如下,以供

参考!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

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

除折扣额。

2、《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

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

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

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

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1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

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

”“”

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

201647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

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

(“”)

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

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

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

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

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

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

2

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

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

息表》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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