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B 6249-2011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正式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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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249—2011代替GB6249—86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Regulationsforenvironmentalradiationprotectionofnuclearpowerplant

2011-02-18发布2011-09-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6249

GB624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9—2011*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址:

电话:010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

2011年5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

2011年5月第1次印刷印张1

字数40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43

定价:15.00元

GB6249—2011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1年第2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

二、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2011);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14569.1—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以上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下列标准废止:

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1986);

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1993);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14569.1—1993)。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2月18日

GB6249—2011

iii

目次

前言 iv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环境辐射防护总则 2

5厂址选择要求 3

6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 3

7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 4

8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 5

9辐射环境监测 5

10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 6

11核动力厂的退役 6

iv

GB6249—20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清华大学和中国原子能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原标准中设计基准事故的分类修订为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两类,同时给出了界定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的频率;

——将原标准中厂址审批阶段的事故释放源项最大可信事故修改为选址假想事故,并给出其相应的剂量接受准则;

——本标准按堆型、按功率实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的控制;对轻水堆,明确规定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14C的年排放总量控制值,并增加了轻水堆和重水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14C和氚的控制值;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滨海厂址和内陆厂址在槽式排放出口处浓度控制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管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6249—2011

1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1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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