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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担保合同
编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作为借款人 与质权人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已向出质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出质人已审阅并理解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双方就质押事宜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质押物
1、出质人自愿以其享有所有权的 牌汽车,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作为主合同的质押担保。
2、上述质押物购买价为人民币 ,现双方评估确认净值为人民币 。
3、出质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以及相关附属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凭证、车辆钥匙等)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因诉讼保全而支付担保公司等第三方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三条、出质人承诺和保证
1、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且出质人依法对质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质押物设置质押担保物权。
2、质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质押物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主合同的变更
1、出质人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有关变更自质权人或债务人告知出质人之时起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出质人以质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且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享有相应的质押权。
3、出质人同意,在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质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出质人口头或书面同意,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押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及附属物品由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占有和保管,保管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存续期间,如质押物需要维修,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进行维修,该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押存续期间,质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并在七天内向质权人提供与质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出质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5、出质人同意在质押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拆除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因安装GPS所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分
1、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押物出租、出借等方式处置质押物,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2、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偿付的款项;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根据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用于修复质押物,以恢复质押物价值;
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质权人有权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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