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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船舶领域的应用试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船舶具有拟人智化特性,深深影响了
以船长及船员为规制对象建立的国际海事公约体系。智能化是船舶
驾驶技术发展的趋势,国际海事公约以纳入和转化的方式融入我国
国内法规则体系,二者在规则设计上具有相洽性。在法律层面因应
船舶智能化发展方向,不仅需要关注相关国际规则变革,也需要考
虑智能船舶领域的法律需求,从立法机制层面适应船舶智能化的新
业态。
智能化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未来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船舶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海事领域的重要应用成果,发
展智能船舶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的共识。2017年12月,全球第一
艘万吨级智能船舶通过伦敦船级社认证,正式交付使用。同年,挪
威、日本等国宣布在2019年推出用于国际航行的无人驾驶船舶。美
国等国家已联合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提交人工智能船
舶立法范围的方案,国际海事委员会也已设立国际公约与人工智能
船舶国际工作组,起草相关行为准则。我国商船船队规模排名世界
第三,人工智能船舶研发已经走在世界前列。2016年中国船级社发
布全球首部《智能船舶规范》,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
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
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2018年12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智能
船舶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对我国智能船舶发展顶层规
划提出具体方案。可见,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船舶时代已经到来。
船舶智能化是航运技术与外部智能技术的融合。智能船舶的发
展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综合船桥
系统应用于船舶自动化驾驶至今,远程测控技术、互联网技术、大
数据分析等科技成果不断融入船舶驾驶技术,不同组织或团队相继
公布了各自的智能船舶研发路线。英国劳氏船级社着重分析人与船
舶的关系,侧重于网络支持方案。挪威船级社关注机载智能设备操
作可用性,关注智能系统带来的潜在风险。韩国现代重工推出综合
智能船舶解决方案,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大数据提高船舶运营智能
化水平。国际海事组织侧重智能船舶技术路线图,关注智能系统在
不同阶段的实现形式。殊途同归,上述船舶智能技术的发展都是在
不断利用新技术改进船舶自主控制功能,在兼顾航行安全及运营效
率优化前提下,通过不断的技术融合提升船舶数字化水平。
国际海事公约因应船舶智能化趋势的改革路径
国际海事公约为海上航行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有普
遍适用性。截至2019年7月,IMO已经通过50余部有关船舶航行
的国际公约或协定。这些公约或协定重点规制船舶装置安全性能和
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技能,公约中的最低安全配员、适航性以及碰撞
规则中的“良好的航海技能”等规则体系,在规制人工智能船舶
时,均存在失灵的风险。由于商船航行活动具有跨国特征,对人工
智能船舶的规制也需要在国际法层面达成共识。由于国际海事公约
是以人工驾驶船的概念为基础起草的,人工智能船舶的出现既冲击
了国际公约构建的海上航行规则,也为完善公约的既定原则和概念
提供了“跳板”。
第一,以船长和船员为规制对象的规则体系面临重构。人工智
能船舶不仅是具有智慧性质的工具,也是可做出独立意思表示的特
殊主体,其独立自主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一经实现,即表明智能船
舶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然而,它又不同于自然人或现有的拟制法
人,人工智能船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是有限的。具有自主性的人
工智能船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很难继续将其归为供人类驱使的被
动工具。以人为“核心”的公约规则体系,对适航义务认定、救助
义务履行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与智能船舶的发展不相适应。
第二,船舶控制权主体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发生变化。人工
智能船舶控制权主体包括船上控制者和岸基远程控制者,虽然以上
两类主体的身份特征近似于船长及船员,但是智能船舶海上航行经
由人工智能系统和控制人员实现交流。控制权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人
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程度相称,即智能系统自主性程度越强,其他
主体的控制责任就越弱,国际海事公约在“故意”与“过失”基础
上构建的法律责任体系不能完全适用于以上两类主体。对于具有自
主性的人工智能船舶可以考虑赋予其有限的“人格”,同时基于船
舶自身的财产属性,将其从船舶所有人财产权中部分或全部剥离,
作为智能船舶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
第三,调整海上航行风险治理模式及国际合作路径。当前人工
智能技术远未完美,基于对目前科技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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