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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法理笔记

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

1、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国以礼”、“为政以

德”、“为政在人”。

(2)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提出“尚同”说与“兼

爱”说。

(3)道家主张“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

(4)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法治学说:人生来好利恶害、

趋利避害的,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要

抑制争夺,就必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人的这种本性,也使得统治

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之类的手

段来进行统治。

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

2、从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

封建正统儒家思想

(1)董仲舒: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的形成;春秋决狱

(2)律学的出现: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

(晋)、长孙无忌(唐)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哲学的两种意义: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

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或更高

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二是法理

学的同意语。

法哲学的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但该概念的

出现,却是晚近的事。胡果、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人物,

尔后,这个名词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

二、什么是法学

(一)并非没有争议的问题

民法法系:法学是关于法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

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或者法学是关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确

定的常规准则

英美法系:法学在美国,作为一门学术研究科目来说,可以是指

研究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分析法学);可以是指对正义本质的研究

(哲理法学);也可以指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社会法学)。

中国: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二)法学是历史

的、国情的范畴

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情之下

有着含义不同的法学:

第一,法学的产生需具备的条件: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

杂和广泛的程度;社会上已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二,法学产生

之后不断向前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内容和体系有差别。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1、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几种观点:

第一,先验的理想法、正义法、理性法或自然法,即研究“应当

是怎样的法”;

第二,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的规范、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

构),即研究“实际上是怎样的法”;

第三,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功能;

第四,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是法

学应当把如何以法治国、寻求治国之道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第五,在我们看来,法是历史的范畴,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法学既要研究法的规范、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又

要研究法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历史状态的关系,法与国家、

政治、道德、文化和其他思想意识形态的关系,法与它赖以建立、赖

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关系,还要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法自身制定、修改、废止、贯彻实施及其所获得的社会效果。

2、由于不同时期科学发展水平不同、科学研究分工粗细不同,法

学的研究对象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在一起;

十九世纪,法学才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学科。

3、法理学应将国家分出去,以法作为专门研究对象:

第一,历史上,法学和主要研究国家问题的政治学长期结合在一

起,那时不可能把国家与法分开,但在法学同政治已是两个学科的今

天,完全有可能把法与国家分开研究。

第二,从学科研究的分工和体系来讲,也有必要专门以法作为法

学的独立的研究对象。

第三,观察法学的历史发展,也可以看出法是能够作为专门的研

究对象的。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由若干分支学科构成:第一,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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