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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案件

【人格权侵权案件】

案例一:肖像权侵犯案

时间:2008年5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某大型商场

事件经过:

2008年5月10日,李小明(化名)在北京市某大型商场购物时,

无意间发现商场内摆放了一张巨幅广告展示牌,上面印有他的照片。

李小明非常震惊,因为他并未同意将自己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据商

场方解释,该照片是他们从一个摄影展览上购买版权后使用的。李小

明对此非常不满,并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犯的诉讼。

对于该案,法院首先分析了肖像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肖像权是

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体貌和行为表现等)拥有的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

机构或个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该个

人的肖像权。

李小明将商场告上法庭,主张商场未经他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的

肖像权,构成了对他自身人格权的侵犯。法庭认同了李小明的主张,

判决商场赔偿李小明侵权赔偿金并责令停止使用该肖像。

律师点评:

该案例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明确了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使用他人肖像需要获得合法授权。被告商场作为商业实体,在使

用他人肖像前,应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沟通,并确保取得

了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这是维护个人肖像权以及人格权的基本要求。

案例二:名誉权侵犯案

时间:2002年8月15日

地点:上海市某餐饮企业

事件经过:

2002年8月15日,张芳(化名)在上海市某餐馆用餐时,无意中

听到旁边的桌子上一帮年轻人议论起她的私事,并在不停传播与其事

实不符的谣言。张芳感到十分委屈和困扰,她的名誉遭到了严重的侵

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的名誉权是

指个人的姓名、字号、名称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她人发布

不实信息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严重侵害时,其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

裁。

张芳将涉事的餐饮企业告上法庭,控告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了张芳赔偿金的判决。同时,法庭要

求餐饮企业公开道歉并向公众宣布对谣言的真相。

律师点评:

人格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内容之一,任何侵害他人名誉的谣

言行为都不应被容忍。该案例中,张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

法权益,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名誉权。这一案例向公众传递了一个重

要信息:任何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同时,也对蔓延谣言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总结】

以上是两个具体案例,分别涉及了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权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受侵害的个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己的人格权。这

些案例向我们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重视,并且强调了要加强对

人格权的保护和管理。作为个人,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对于任何对

人格权的侵犯都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社会,应加强宣

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从而维护个体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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