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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各项收入确认规定(2024版)
目录
一、收入基本规定
二、销售货物收入
2.1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2.2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2.2.1托收承付
2.2.2预收款
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2.2.5售后回购
2.2.6以旧换新
2.2.7商业折扣
2.2.8现金折扣
2.2.9销售折让和退回
2.2.10买一赠一
2.2.11分期收款
2.2.1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
三、提供劳务收入
3.1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3.2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
3.2.1安装费
3.2.2宣传媒介的收费
3.2.3软件费
3.2.4服务费
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3.2.6会员费
3.2.7劳务费
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
四、转让财产收入
4.1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4.2国债转让收入
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4.2.4国债成本
4.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六、利息收入
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6.2债券利息收入
6.3混合性投资业务
6.4永续债
七、租金收入
八、特许权费
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十、接受捐赠收入
十一、产品分成收入
十二、视同销售收入
12.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12.2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
12.3视同销售价格
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
13.1适用范围
13.2搬迁收入
13.3搬迁支出
13.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3.5应税所得
13.6征收管理
13.7新旧政策衔接
十四、其他收入
14.1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
14.2补贴收入
14.3债务重组收入
14.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14.5政府财政资金
十五、不征税收入
15.1财政拨款
15.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5.3其他不征税收入
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
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一、收入基本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1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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