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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证券代码:831829证券简称:同方软银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
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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