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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XX区集贸市场

业务培训

2014.4

区质监局计量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秤:案秤、台秤、吊秤、电子秤、计价收费专用秤等。

;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四)销售、使用擅自改???、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五)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二十九条?市场、商场的商品交易存在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其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无偿使用的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组织市场、商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工作,并配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

(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

(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

(二)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

(三)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七)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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