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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培训讲义;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
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
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
90年代,逐步推广到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我国劳动动用工领域出现的普遍性的(一些新)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05年签订率不到20%)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短期合同占60%)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
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劳动关系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四种方式。
1、自立救济。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第三人的介入或帮助下,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自己救济方式主要为当事人的相互协商、和解。
自立救济的特征为自治性、争议主体的合意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2、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惯例以及道德等规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疏导,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争议。
社会救济的突出特征为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性、群众性、自愿性,比较灵活的程序性。
3、公力救济。
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讼和行政裁决。;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观测“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作为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劳动争议总裁与其他救济机制相比较的显著特征是:
贯彻“三方原则”。体现了权力的社会救济机制的特点。
国家的强制性,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以无须争议主体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即可导致仲裁程序的启动。
严格的规范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
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制定与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
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法律地位阶层级较低,属于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与国家关于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要求不相适应,权威性不足;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P417-418)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P419)
同共同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劳动者的守法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P420)
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
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P422)
监督检查的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性质职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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