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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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

一、更新范围

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

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

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

(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

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

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

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

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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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

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

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

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

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

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

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

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

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

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

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

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省辖市市本级商业用地设定为“六通一平”

(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和

宗地内场地平整);住宅用地设定为“七通一平”(宗地外通上水、

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通煤气和宗地内场

地平整);工业用地设定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

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各市在确定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基准地价时,对土

地开发程度未达到上述水平的,可对其开发程度另行设定并进行

说明。

其他地区的土地开发程度可视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五、更新技术路线和要求

(一)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的技术路线

1.全面更新

现行基准地价的基准日在2012年1月1日前,或因社会经

济条件发生变化,已有的级别成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应在

原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交易地价资料、土地收益资料对

土地级别进行重新评定,重新构筑城镇土地定级范围内的土地级

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体系的地区,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的相关要求和辽宁省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全面更新土地级别。

土地定级应适当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基准地价更新的时间要求,建议主要考

虑3~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点项目安排与计

划的影响。

2.局部调整

对2012年1月1日之后进行了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且土

地市场平稳、社会经济条件和城市地域结构等变化不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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