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笔记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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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资源税同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一样,都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合同,在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2011

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中外合作油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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