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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会计补充规定
CompanyDocument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国家财政部最近下发了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凡具备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
计制度》的基础上,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
行)”执行。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预收账款
1、预收帐款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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