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第三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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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全书目录;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二节 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 第三节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本质;法的特征 (1)法是由统治阶级意志中最重要内容上升而成的国家意志;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 (3)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4)法以正义、公平的形式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和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人类社会在产生阶级之前,没有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没有国家,因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产生法律。 ; 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依靠的是道德和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是氏族制度。那时候,习惯作为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规则被人们共同采纳,并被当做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一般是由氏族社会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人提出的个人决定发展而来。当这种个人决定逐渐被一定范围内氏族社会成员接受并形成统一规则时,习惯就自然而然约定俗成地产生了。 ;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产生私有财产,形成私有观念和私有制,进而使社会分化为对立的阶级社会,当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逐渐发展趋于激化时,单靠原有的习惯无法继续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十分激化的时候和地方,奴隶主阶级开始建立起国家制度,运用国家机器,镇压奴隶的反抗,管理社会事务,并把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奉为法律,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奴隶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分是把氏族社会制度中原有对奴隶主有利的那些习惯确认为法律,另一部分是按照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奴隶制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奴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刑鼎、《十二铜表法》;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是封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封建社会,制定过封建制法。 《法经》、唐律;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合称为古代法,它们有以下共同特点: (1) 有一套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 (2)统治阶级特权等级分明,这些特权可以终身享有,可以世袭; (3)立法、司法神秘化,立法和司法由奴隶主阶级或封建主中的少数人垄断,不公开,并故意把法律与宗教迷信混在一起。 ;; 资本主义法在本质上是由资本主义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国家统治权的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确认、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靠资产阶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最进步的法。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见,法既是一种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也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文化。比较法学家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及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对法律进行分类,对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总称为法系。 ;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大都采用成文法典形式。法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而后扩展到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们的差别主要是: (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2)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更倾向重视单行法律和法规,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即使借鉴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大多也是对其判例法的修订。 ;; (5)大陆法系在诉讼传统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作用。英美法系则倾向于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基本上是消极中立的。 (6)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特别突出和重视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则特别突出和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例如,其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通过律师协会进行“师徒关系”传帮带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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