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技术指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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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PAGE PAGE 3 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技术指南(JTS --2022) PAGE PAGE 24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022 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 for Inland Waterway Operation Monitoring (征求意见稿) 2022- - 发布 2022- - 实施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内河III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监测,其他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运行监测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运行养护单位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Unit 负责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维护、保养的单位。 2.0.2 运行监测 Operation Monitoring 依托信息技术、设备与系统,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通行、环境、设施等正常状态或异常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和评估的活动。 2.0.3 通行状态监测Traffic Status Monitoring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船舶通行、停泊等过程及状态开展的监测。 2.0.4 环境状态监测 Environmental Status Monitoring 对可能影响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的外部环境因素开展的监测。 2.0.5 设施状态监测 Facility Status Monitoring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设施、设备等技术状态开展的监测。 2.0.6运行监测系统 Ope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进行网络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3 基本规定 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技术指南 3 基 本 规 定 3.0.1 运行监测应按照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分类进行,按部、省或派出机构、运行养护单位分级管理。 3.0.2 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状态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以绿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0.3 运行状态等级应根据评估确定,评估工作由运行养护单位组织开展。 3.0.4 通行状态、环境状态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估,设施、设备状态评估按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执行,并应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状态等级。 3.0.5 运行监测数据应考虑采集条件,分为实时监测和周期性监测,频次应满足运行监测要求。 具备自动化采集条件的,应开展实时监测。 不具备自动化采集条件的,应开展周期性监测。 3.0.6 运行监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数据来源应稳定可靠,符合本指南及相关检测、测量、观测技术要求。 监测数据空间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监测数据时间基准应采用北京时制。 监测数据格式应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0.7 运行状态等级响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状态等级为绿色和黄色时,运行养护单位按现行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监测与处置; (2)运行状态等级为橙色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派出机构指导、协调辖区运行养护单位开展监测与处置; (3)运行状态等级为红色时,交通运输部指导、协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监测与处置。 4 航道运行监测 PAGE PAGE 9 4 航道运行监测 4.1 一般规定 4.1.1 航道运行监测内容应包括通行状态监测、运行环境监测和设施设备状态监测。 4.1.2 航道运行状态等级评估应以航段为基本单元,航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已形成统一成熟航段划分的河段,按原方式划分; (2)对于未形成统一成熟航段划分的河段,以重点过河、拦河建筑物或典型节点为标志进行划分,长度不超过100公里。 4.1.3 航道运行状态等级划分应满足表4.1.3要求。 表4.1.3 航道运行状态等级划分表 状态等级 通行及环境状态 设施设备状态 绿色 通畅 正常 黄色 通而不畅 异常不影响通航 橙色 拥堵 异常导致拥堵 红色 断航 异常导致断航 注:航道运行状态等级按同级别中监测内容的最不利状态确定。 4.1.4 航道运行状态等级评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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