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docxVIP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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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化 学 品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注 意 事 项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油加气站除外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 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 20 米;(2)省道不少于 15 米;(3)县道不少于 10 米; (4)乡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 12 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要求 200 米。废止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 千伏:5 米 35~110 千伏:10 米 154~330 千伏:15 米 500 千伏:20 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 施外缘两侧 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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