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库(通用部分)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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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部分面试知识准备 重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 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 立卷归档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 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行) 第六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一)为了帮助实习人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高思想品 质,遵守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人员学习下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指导律师应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对实习人员理解掌握一般禁止性规范的程度 进行考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 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的八种 行为)、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列举律师应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违 法行为)。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二章 (律 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实习人员应精读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指导律 师应重点解读、实习人员应精读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承担行政、刑事法 律责任的四十八种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及认定标准)规定,强化规范执业意识。 4.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律 协的性质和宗旨)和第七、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实习人员应阅读全 篇。 5.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实习人员应精 读加强警示教育。 重点法条(标红必背):  执业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 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 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 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1 / 21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 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利益冲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 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 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 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 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 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 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2 年修订)第二 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 所的除外。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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