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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其他经营机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公司资本实力、管理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合理设立子公司,确保子公司平稳有序运行。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依照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期货监控)对子公司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第五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12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二)?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 (三) 最近?12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四) 具有可行的子公司业务实施方案、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营业场所; (五)?近 1 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近 3 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决议文件; (二)子公司章程; (三)合规、风控指标和风险管理等情况说明; (四)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子公司业务实施方案、业务发展规划、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营业场所说明等;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材料完备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出具是否备案的告知函,同时抄送期货业协会。不符合设立相关条件不予备案的,子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经许可或备案,在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单项业务: (一)风险管理业务; (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三)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子公司业务的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可另行制定或授权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存量业务处置及人员安置方案,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决议注销子公司; (二)决议不再控股子公司; (三)子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依法应予处置的; (四)子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处置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计划退出子公司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及承接方达成妥善的退出协议,妥善处置客户资产,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期货公司退出子公司后,子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以期货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期货公司注销子公司或转让子公司控股权后,在 2 年内不能新设立同类型子公司。经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不受本款限制。 第九条 期货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境内子公司不得设立下一层级子公司。 第十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业务的,每项业务的子公司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期货公司设立从事风险管理业务子公司的数量,应当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开展需要等相适应。 第三章 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督促子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合理和完备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技术系统、风控指标体系等方面,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内部稽核、合规检查及问责机制,每年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全面性、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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