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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 动的法律。(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 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 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 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 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 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 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 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 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 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 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 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 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 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 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 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 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 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 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 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 交易行为,又称 “混合交易行为”。 附属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是却能起 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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