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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沈丽;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 1.1 建筑法规的概念;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2 建筑活动的合用范围;(1)投资、运作、管理;(3)建筑施工;1.1.2 建筑活动的合用范围;1.1.3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人员、经济方面的合作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关系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步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关系主要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加以调整 。; 1.2 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筑法规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他们是国家多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是各类建筑活动的审批者、监督者和管理者。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负责审查同意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颁布建筑法律;监督检验国家各项建筑法律的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国家和地方各级计划机关、建设主管机关、各类建设监督机关和国家建设各业务的主管机关。它们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规划和制定各项建筑法规和原则,进行行业管理。; (2)社会组织 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发起方和投资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勘察和设计院等是工程蓝图的描绘者。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制造企业等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实施者。它们主动地参加到了各类建筑活动中来,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3)公民 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也能够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建筑法律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建筑法律关系客体一般体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在建筑法律关系中体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体现为“物”的客体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成或未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某个详细的建设项目本身也能够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体现为“行为”的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为达成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一般体现为建筑管理执法活动、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安装活动、验收活动等;在建筑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主要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建筑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在某法律关系中的详细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相相互应的,主体双方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自觉推行相应的义务。 ;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1.3 建筑法规体系; 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是由多种不同的层次构成的,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了一套白上而下的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 ; 建筑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建筑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或经其同意颁布,由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建筑方面的法规。如北京市消防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 ; 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建筑技术法规等共同构成的。; 建筑民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等建筑法律关系的行为准则。 ;;顾沈丽;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 1.1 建筑法规的概念;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1.2 建筑活动的合用范围;(1)投资、运作、管理;(3)建筑施工;1.1.2 建筑活动的合用范围;1.1.3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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