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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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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30 【发布时间】2008-08-0 1 【生效时间】2008-10-0 1 【关键词】建筑节能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务务院院令令 第第53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 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民 用用 建建 筑筑 节节 能能 条条 例例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 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 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 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 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 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 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 1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 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 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等项 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 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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