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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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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7年发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江苏省 公厅 令第36号 【发布时间】2007-08-10 【生效时间】2007-09-0 1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江江苏苏省省企企业业职职工工基基本本养养老老保保险险规规定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 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 日起施行。     省 长:梁保华   二○○七年八月十 日    江江苏苏省省企企业业职职工工基基本本养养老老保保险险规规定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 员):    (一)各类企业、民 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1 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 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 “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 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 目、统一计发 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 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 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 和社会保险经 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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