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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pdfVIP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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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 号】 【适用区域】南昌市 【发布时间】2002-12-12 【生效时间】2002-12-12 【关键词】资源管理 【更替信息】取代了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年发 【有效性】有效 布) 【注:此文档于20 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南南昌昌市市城城市市房房屋屋拆拆迁迁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2002年年修修正正)) 1998年11月10 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1998年12月18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2年10月11 日南昌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2002年12月12 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计划、公安、工商、价格、教育、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电信、广 播电视、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 (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本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资料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 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 由。 第八条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5 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规划用 途、安置房地点和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 告。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 通知书。房管部门、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 日前,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 请;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 日内给予答复。经批准延长的,市房管部门 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予以现场公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及其 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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