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造成共用发票账务处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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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部分:租房、承租方、入账凭证、所得税处理 案例: 我司工厂厂房是向 A 公司租赁的,也由 A 公司开具租赁 发票, 但是水费发票是房东代收但无法开票给我司。原因是因为房东 当初 是由另一家公司划出来的厂区出租,两家未分表,目前水务公司 是 开票给另一家公司,这样的话我司只能拿到房东开具的水费收款收 据和水费分割单,这样是否能作为合法的凭证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支付的水费可以以开具给另一家公司的发 票 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 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 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 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 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 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租赁共用处理 一、 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0101 处理方式一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 属于转售应 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 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 水 费按照 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 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 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 取 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02 处理方式二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 即租金中 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 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 得 房屋的时间是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 法 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计 算缴纳增值税。 问: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 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出租房屋的租金应 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 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 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 电费、电话费、煤气费 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 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 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二、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二、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01 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4 号)规定, 提供物 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 扣除其对 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 法依 3%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02 电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 应税 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 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 取得的电费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 3%计算缴 纳增值税,相应取 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代收容易出票难,上家代收水电费很方便, 但实务操作中如无法 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 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 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 牌号码登记。下家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还能 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 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 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 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 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 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 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 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 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 补充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 告 2018 年第 2828 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 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 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 简称 “应税劳务”)发生的 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 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 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 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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