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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辩护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及意义 《宪法》第125条要求: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在第11条明确要求“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确保被告人取得辩护”;第14条第1款中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 (二)法院及其他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 4.2.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以及基本含义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要求:“……对于一切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 4.2.6诉讼经济原则 4.2.7诉讼及时原则 4.2.8禁止反复追究原则 * 4.3.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以及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不论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措施,也不论是处理实体问题,还是处理程序问题,都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设想”、议论为根据。在刑事诉讼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要求为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原则,而不能以某领导的态度、某个人的言论或者其他东西为原则,也不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地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 4.3.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以及基本含义 《宪法》第135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4.3.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二、分工负责: 1.职能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尤其要求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队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要求。” * 4.3.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 4.3.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能够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4.3.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以及主要内容 《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补充:依托群众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以及基本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托群众”。 《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托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亲密联络,倾听人民的意见和提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托群众,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注意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采用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措施,完毕《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任务。 * 补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根据及意义 《宪法》第134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应该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域,应该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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