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害案特征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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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害案特征分析 在司法精神病的评估中,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伤害非常普遍,而且结果往往很小。近年来由于社会的进步, 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 涉及精神病人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 给家庭及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目前, 大多数精神病的病因未明, 我国学者对其作案时的责任能力评定还存在一定分歧, 主要对精神病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理解上的分歧较为突出。我们对本地区的精神病人和精神正常者伤害案的特点, 进行了比较分析, 为司法鉴定时提供客观依据或参考。现具体分析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般资料来源 1.1.1 研究组94例, 来源于2001年4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在天水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室的伤害案例, 并经过鉴定为患精神病者。按CCMD-2-R诊断, 精神分裂症者65例, 偏执型精神病4例, 精神发育迟滞7例, 癔症6例, 癫痫性精神障碍11例, 急性心因反应1例。其中男78例, 女16例, 年龄17~63岁, 平均 (31.5±9.0) 岁, 已婚40例, 未婚49例, 离异4例, 丧偶1例。 1.1.2 对照组94例, 来源于同期本地区法院判断为精神正常者的故意伤害罪案例。其中男83例, 女11例;年龄21~56岁, 平均 (27.3±8.9) 岁, 已婚46例, 未婚45例, 离异3例。两组的一般资料:年龄、性别、婚姻资料无显著差异 (P0.05) 。 1.2 方法 自制犯罪行为调查表, 对上述两组案例分别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经t、χ2等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表1显示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动机 从表1可知, 研究组由幻觉、妄想等病理性动机的伤害明显高于对照组, 而对照组因报复、谋财原因伤害的显著高于研究组。 2.2 两组不作案时间、时间及作结果比较 从表2可知, 研究组多伤害亲人, 对照组多伤害熟人, 两组在伤害对象方面有显著不同。对照组主要在白天作案多见, 而研究组以晚上多见, 所以两组在作案时间上的差异, 有显著性意义, 在作案地点方面, 研究组多在自己家作案, 而对照多在伤害对象家作案, 两组在作案场所上差异有显著性, 在作案结果方面, 研究组致死的比例显著高于对照组, 研究组有71例受病态支配下作案, 当场抓获的比例也显著高于对照组, 而潜逃者显著少于对照组。 2.3 公开实施还是秘密进行 从表3可知, 两组在犯罪前科、作案准备、作案后自首和自杀行为, 是公开实施还是秘密进行, 均有显著性差异。合伙作案, 研究组只有5人在缓解期与他人一起伤害对方, 而对照组有61例合伙结群伤害他人, 两组在合伙作案方式上也有显著性差异P0.01) 。 2.4 两组主客观的特征 研究组只有7例预先携带了匕首、绳子等作案工具、余87例均是现场随手拿的工具;研究组有11例在作案前做了计划;对照组分别为33例、49例。表明研究组多无计划性, 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两组在作案工具、伤害方式、合伙作案方面有显著不同。两组在伤害部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除头面部和躯干四肢以外的部位, 也大多数是在病态支配下, 比如有1例嫉妒妄想的患者认为妻子怀的孩子不是他的, 于是就将妻子剖腹, 1例认为隔壁他二叔给他家放一种白气害他, 于是他把家里院子的柴草用火点着来燃烧对付, 导致一家四口全部烧伤。研究组伤害的程度也因病态支配较对照组有显著差异, 致死率高。 3 精神病患者多有暴力行为,但没有主观因素,致恶性案件少发生 本文结果显示, 两组平均年龄并无显著性差异, 且都以在40岁以下居多, 这与该年龄组的刑事犯罪率处于高峰期及精神疾病处于高发年龄有关。其中精神病组年龄比刑事犯罪组平均高4岁, 虽然在统计学上无差异, 与林和文报道患者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对照组的结果接近。 研究组在犯罪的原因、动机不明的占绝大多数, 是在幻觉妄想支配下的结果。把被害者视为要伤害他的仇敌, 伤害在病态支配下突然发生, 且致死率高。对照组往往有比较明确的作案动机和原因, 对方有一定的防备, 所以后果也没有研究组严重。与石华孟报道的伤害致死88.6%由病态所致接近。 作案前情况对比显示, 精神病人行作案前多数无行为暴力史, 常有先兆, 无预谋、无准备, 合伙作案少见。这可能因精神病患者有认知功能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影响, 辨认能力差, 使精神活动完整性受损而无预谋、无准备、难以合伙作案, 与精神正常罪犯多有暴力行为史, 有预谋, 有计划、有准备的特征截然不同。 研究组的伤害对象、作案时间及场所与对照组明显不同。研究组处在精神病态, 最常接触的是亲属, 其次是同事, 与亲属接触最频繁的是晚上和家中。研究组一名被鉴定人在幻觉的支配下, 白天在家里砍死一家3口。 本文结果提示, 伤害后自首与自杀行为, 两组差异有显著性, 这与方明昭的报道一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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