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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隐名代理制度 引言: 隐名代理,指的是代理人虽未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 为,但实际上有代理意思,且为第三人所明知,亦得发生代 理之法律效果的制度 1。而《民法典》第 925 条规定的隐名 代理,似乎成了代理制度中的怪物。《民法典》总则编第七 章已设专章就代理制度作出集中规定,那么隐名代理制度为 何却要放置在《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一章之下?隐 名代理是否真的与其他代理制度格格不入,隐名代理是否可 能与《民法典》中的其他代理制度联立适用?笔者在此尝试 立足于体系化视角,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应,以求抛砖引玉。 一、隐名代理的历史沿革与制度定位 隐名代理并非代理的寻常形式,其最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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