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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20. 30Y 56TY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TY/T 2002—2007竞技体操器械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of artistic gymnastics apparatus2007-11-01实施2007-07-30 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TY/T 2002—2007前言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体操联合会(FIG)《体操器械标准和检测程序》(2006 版),并将 FIG体操器械第I~ⅡⅢ部分和第IV部分的重要修改及为器械制造商提供的其他信息(2003年9月、2004年2月)等内容纳入其中。本标准还参考借鉴了欧洲标准BS EN9131996《体操器械通用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的相关内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春合体育用品厂、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山东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生、叶振南、肖建京。I
TY/T 2002--2007竞技体操器械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竞技体操器械的命名、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竞技体操器械,包括单杠、双杠、鞍马、吊环、高低杠、平衡木、跳马平台、自由体操场地、200mm落地垫、100mm落地垫、助跳板。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竞技体操artistic gymnastics国际体操联合会规定的国际体操竞赛项目:男子单杠、双杠、鞍马、跳马、吊环、自由体操,女子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3.2运动区域range of sport运动员在做动作时所使用的区域。4 命名室内竞技体操器械的命名应符合下列原则:a)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b)应以器械的主要竞技功能、运动形式及结构特性命名;c)主要运动功能、运动形式及结构特性与传统及现代体育器械相一致的应与其名称统一,如:单杠、双杠、平衡木、跳马平台;d)不宜有概念抽象或外来语言的命名,如:高杠、平行杠、跳跃平台。5要求5.1结构设计5.1.1器械各连接、支撑外露表面不应有任何尖锐的角和边,圆角半径应大于2.5mm;易接触使用者的所有角和边应圆滑或加以防护。5.1.2运动区域内,设计高度大于 8 mm并在突出部分边缘 25 mm 以内的邻近区域未设保护的角、边部分应圆滑,最小圆角半径应不小于3mm。在运动区域内的螺钉应进行隐蔽,例如:使用圆帽螺栓和圆帽螺母。见图1。1
TY/T 2002—2007单位为毫米(mm)图1在运动区域内存在突出的紧固件,要有止逆装置进行相应的保护,不允许存在突出部分。见图2。单位毫米(mm)2图 2 5.1.3器械上的调节装置和锁紧装置功能应有效、可靠,易被使用者识别和安全使用。高度调节手柄、锁紧装置等不应与使用者的活动范围相冲突。5.1.4单杠、高低杠、吊环、平衡木、跳马平台、鞍马的立柱和调节装置、紧绳器、链条等外露零部件都应用保护垫、保护套隔离。固定器械用钢丝绳和吊环悬垂钢丝绳应选用由尼龙、塑料等弹性材料包裹。5.2主要零部件的静载荷能力5.2.1用于把器械紧固在地面上的钢丝绳、紧绳器、链条以及它们的连接件等零部件在进行极限静载荷拉力试验时(见6.1.1),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开裂等现象。5.2.2单杠杠面的静载荷试验(见6.2.2),不应产生永久变形。5.2.3双杠杠面的静载荷试验(见6.2.3),不应有任何开裂、异常声响和永久变形。5.2.4高低杠杠面的静载荷试验(见6.2.4),不应有任何开裂、异常声响和永久变形。5.2.5吊环圈和与其连接的带子、微调器、连接环、钢丝绳、旋转轴装置等系统零部件静载荷试验(见6.2.5),不应产生破坏,环圈不应产生永久变形。5.2.6助跳板静载荷试验(见6.2.6),不应有异常声响、开裂等现象,不应产生永久变形。5.3主要零部件弹性性能5.3.1双杠面应具有弹性,在性能试验条件下,杠面中心挠度允许值为 50 mm≤X70 mm,两杠面中心挠度应相同。2
TY/T 2002--20075.3.2单杠面应具有弹性,在性能试验条件下,杠面中心挠度允许值为80 mm≤X≤100 mm。5.3.3高低杠面应具有弹性,在性能试验条件下,两杠面中心挠度允许值为70mm≤X≤100mm,两杠面中心挠度应相同。5.3.4平衡木应具有弹性,横木中心挠度为 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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