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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合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愈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 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 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协议或者专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消防安全服务的详细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 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 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 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 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签订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协议步,应当明确 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 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 演习;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 理人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 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有对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高度超过 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任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 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行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习。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 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 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详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完 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贯彻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用防护措 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 况,提醒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 ,由业主委员会委 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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