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_T 7002-2006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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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220. 01C 80MH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7002—2006代替MH 7002—19942006163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The assignment of equipments in the fire-fightingstation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aviation transportation2006-01-20发布2006-04-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 7002—2006目次范围术语和定义34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5消防器材配备附录A(资料性附录)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建队及人员构成: MH/T录A(资料性附录)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建队及人员构成A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建队见表A.1。表A. 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建队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消防姑建队10支队9支队8支民7支队6大凤5大凤中队3中队A2·机场消防站人员包括专职消防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专职消防人员包括指挥员、通讯员、消防车驾驶员和战斗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后勋保障人员按专职消防人员总数的15%配备。 MH/T.7002~2006前言本标准与MH700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消防保障等级10级的装备配备内容;将MH7002一1994中重型水端消防车、跑道喷涂泡沫车改为选配车型,取消防药剂补充车;细化了快速调动车、主力泡车的技术性能;一剧除了消防站防火检查设备配各的要求;降低了车辆维修器材、体育训练器材配备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李滇、顾南平、王健、张男、杜伟军。本标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MH/T 7002—2006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的配备基数。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的配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通用航空机场,但训练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器事故或事件教援和消防服务的机构。2. 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classificationof fire-fightingstation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机场类别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2. 3消防装备fthe fire-fighting equipments消防器具、呼吸保护器具、消防泵、消防车、消防艇、灭火药剂等的统称。3总则3.1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按机场运行的最大航空器物理特性及其起降架次分为10级。3级(含3级)以上机场应设立消防站。3. 2、多跑道的国际机场应按实际运行情况增加配备消防装备。3.3-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机场可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有关应等时闻的要求,与其他消防机构通过协议等方式满足本标准要求。3.4消防站应实施24小时滑防执勤。3.5应按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并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消防站站级,机场消防站建队及人员构成参见附录A4.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4.1消防站业务车辆包括:快速调动车、主力滤沫车、重型泡沫车、中型泡沫车、重型水罐车、跑道喷涂泡沫车、干粉车、通信指挥车、火场照明车、破拆抢险车、保障车、升降教授车。4.1.1快速调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发动机不用预热;气温在7℃以上时,满载状态下由静止加速到80km/h以上不超过25s;全轮驱动;喷射率不小于4500L/min;1 MH/T性泡沫混合液喷射量不低于5000L;最大车速大于105km/h;在水泵全功率工作状态下车辆行驶速度不小于40km/h。4.1.23主力泡沫车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载状态下由静止加速到80km/h以上不超过-40s;最大车速大于100km/h;喷射率不小于4500L/mint一次性滤沫混合液喷射量不低于10000L;在水泵全功率工作状态下车辆行驶速度不小于40km/h。4.1.3中型泡沫车最大载重量应小于或等于8000kg,重型泡沫车最大载重量应大于8000kg。4.1.4火场照明车主要功能为夜间火场照明,安装有高度大于6m的可升降式照明灯,主灯照度在50m处应大于5lx。4.2机场消防站车辆配备应根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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