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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职业安全责任保险(B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职业安全责任保险 (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应急救援力量类保险 (以下简称为 “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 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 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 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其遭受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遇到以下情形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到暴力袭击; 2.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 3.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 4.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 5.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 6.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7.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8.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9.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履行其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常住住所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住宿、就餐等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 (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食用工作餐时,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或食 品中混有异物等食品安全事故;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职业安全责任保险(B款) (十)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其他 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酗酒、吸毒。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时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 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率)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 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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