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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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31—2006代替 HJBZ 44—200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Products made from recycled plastics2006-01-06 发布2006-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599 HJ/T 231—2006。前創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44一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44-—2000。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44--2000.600 HJ/T 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再生塑料制品。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塑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棚栏和墙面板)、园艺用料(如花盆、花园桩)、农产品容器(如盛装鸡蛋、水果和蔬菜等的容器)、办公用品(如文件夹和封皮)、非食品容器及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娱乐设施和室外家具等塑料制品。3 基本要求3.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3.2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 技术内容4.1产品必须说明不得用于食品包装。4.2产品中的废塑料含量不得少于80%(以质量计)。5 检验5.1技术内容中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5.2技术内容中4.2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来验证。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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