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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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XXXX 代替DL/T1026—2006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maintenance of non-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 (征求意见稿) 20 XX -XX -XX 发布 20 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4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12 号)的要求修订的。 DL/T1026-2006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质量保证》标准发布以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核电 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法规已经被 GS-R-3-2006 《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安全要求》(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Facilities and Activities)取代,新标准规定了建立、实施、评定 和不断改进管理体系的要求,该管理体系综合了安全、健康、环境、安保、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 要素。安全是管理体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新标准没有使用 “质量保证”而使用 “管理体系” 这一术语,术语 “管理体系”体现并包含 “质量控制”(控制产品的质量)的初始概念及其贯 穿质量保证 (确保产品质量的系统)和 “质量管理”(对质量进行管理的系统)的发展过程。 对标准 DL/T1026-2006 的修订非等效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导则 GS-G-3.1-2006 《设施和 活动管理体系的实施》 (Application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Facilities and Activities),同时考虑了我国核电发展的现状和经验。 本标准代替DL/T1026-2006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质量保证》标准。除适应性修改和编辑性修 改以外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质量保证》改为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术语和定义:删除条目质量保证 (原标准3.1),改为管理体系 (见3.1); --原标准“4 质量保证基本要求”改为 “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见4); --原标准4.1 “质量保证体系”改为 “总要求”和 “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营运单位和所有参与 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工作的单位应构建符合多维目标要求的综合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与现 行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相符合。”,“管理体系应促进和支持强有力的安全文化 ﹒﹒﹒”等,(见 4.1、4.2); --原标准 “4.1.2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改为 “维修管理体系文件”(见4.3); --增加组织变更的管理要求 (见4.4.1.6); --增加“资源管理”(见4.5),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见4.5.1)和“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见4.5.2),将原标准 “4.2.3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和原标准 “5.4.4 人因”放入本条; --增加了临时文件的控制要求 (见4.6); --增加了电子存档文件的控制要求 (见4.6.7); --增加了对外部文件的管理要求 (见4.6.8); --在采购控制概述中对原标准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如增加 “在合同签订前后、供方管理体系发生重 大变化、物项或服务的质量受到怀疑时,应安排对供方的评估。”等 (见4.7.1); --在对供方资格评价中对供方资格评价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见4.7.2.2); --增加了 “也可由营运单位制定维修质量计划,参与核电厂Q1级和Q2 级非核级设备维修的单位 应根据营运单位的设点情况,设置控制点。维修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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