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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 5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 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七条 新《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亡补助金提高 6 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7 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 案例分析 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行,其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 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 9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 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 10 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 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11 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 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刘兰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 案例 案例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 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 12 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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