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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论述题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证据规定》第68条以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来震慑侦查人员违法取证,遏制侦查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第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价值:
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促进司法公正
(三)规范侦查行为 (四)防止冤假错案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非法取证行为的内涵。
第二,适度拓宽非法取证行为的外延。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进行适度的延伸和拓展。
第三,严格对待“毒树之果”。
第四,严格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程序及条件。
第五,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非法证据的范围。
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
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及其意义
本证即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区分标准:证据提供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本证与反证区分理论上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不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应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其不利后果仍应当由提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4、论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裁判的种类
(1)判决驳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区人员判决热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改判的情况有两种: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改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发回重申的裁定有下列两种:①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下列几种: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了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将不属于诉讼第三人的列为诉讼第三人的判决。
(4)对一审裁定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①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②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作出变更原裁定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写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5、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 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 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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