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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05月15日,列印251代码
“哈萨克斯坦真理报”2007年5月22日, N 76(2532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公报
2007年5月,第65条,N9(2490)
全体公民注意!
为了方便起见,RTSPI表的内容
总部分
第1 篇总款
第1 章总则
第1 条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
1.本法使用了以下概念:
1)民事职务—民事职员的履行官办,国家企业任务及功能职务权力专业活动;
2)民事职员—是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官办,国家企业任职编制内的带薪职位及履行职务权利为了实行企业的功能及任务,而且进行技术服务及保证国家机关的运行。
3)最低工资限额—本法典规定保障最低工资额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在标准条件及标准工作时间延续下(较重)劳动。
4)专门服装—保护员工免受危害或危险生产因素的衣服,脱鞋,帽子,手套及其他物品。
5)重体力劳动:它是劳动者活动的一些种类,它是与用手工:抬高或移动重物有关,或是其它一些需要消耗 250 多千卡/小时热量的工作。
6)换班工作—在一个昼夜两,三或四换班的工作。
7) 社会伙伴关系—雇员(雇员代表人),雇主(雇主代表人),国家机关之间保证协调它及劳动关系利益互相关系系统。
8)总行业分支(关税),区域性协定(以下简称协议) —法律条文社会伙伴关系方之间签订,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确定劳动条件的义务,雇员的就业及国家、区域级的社会保证。
9) 停工-由于经济,工艺,创办,另外生产或自然特征缘故临时停工。
10)鉴定等级-对雇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和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
11) 劳动争议委员会- 按雇主及雇员(代表人)协议创立机构为了调节集体劳动争议。
12)调解程序-首先在劳动争议委员会把集体劳动争议依次地审核,如不达成协议在劳动仲裁审核。
13)中间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双方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引起的。
14)休假—是为了保证带薪年假暂时脱离工作,并在此期间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本法典规定情况下保留工资。
15)劳动—定向成立物质、精神及其他财富为了人民生活及满足人与社会需求的活动。
16)劳动报酬-按照本法典及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以及协议、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及雇主规章对雇员进行的劳动保证一定的付款。
17)劳动报酬最低标准—是在重体力,危险(特别危险)有害条件下劳动员工的保证最低工资额包括食品,雇员恢复体力的产品
18)劳动卫生—卫生流行病学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生产及劳动程序,防止影响的预防措施。
19)劳动争议—是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律履行或改变协议、劳动和集体合同条件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的矛盾。
20)劳动中介—援助人口就业和私人就业公司对人民协助安置的授权机构。
21)劳动条件—支付方式,标定劳动,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条件,配合职务,扩大服务范围,执行缺席雇员义务程序,劳动安全保护,技术,生产,日常生活条件,以及其他双方确定的劳动条件。
22)有权势的国家劳动机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现劳动领域方面的国家政策。
23)有权势的国家劳动机关的领土部门-有权势的国家劳动机关的结构部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行政领土单位劳动范围内有权势。
24)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为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预见到履行义务及权力发生。
25)跟劳动关系有关的关系-管理及组织劳动,就业,专业培训,进修及雇员,社会伙伴提高资格的关系及本法典预见到情况签订集体合同及协议,雇员参与解决劳资纠纷,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律的管理。
26)劳动安全-工人的安全状态,以确保全面活动,但不包括员工在有害的和(或)危险的工作环境中的复杂措施。
27)安全劳动的条件-雇员进行劳动义务时劳动过程及生产环境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
28)劳动安全保护的监督-生产上劳动安全及保护的观察系统,安全及保护劳动状态的估计及预测。
29)劳动安全保护领域方面的标准-人机工程,卫生流行病,生理及其他保证劳动标准条件的要求。
30)劳动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文,雇主规章,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规定的雇员与雇主义务。
31)工龄- 按日历计算的,劳动者执行劳动职责以及其他符合本法则期间的工龄的时间;
32)劳动纪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议,雇主规章,创立文件规定雇员与雇主履行的义务。
33)劳动程序-雇员与雇主组织劳动调节关系程序。
34)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帮助下不达成协议,集体劳动合同方面成立的暂时行动机关解决劳动争议。
35)劳动保护-雇员劳动活动过程中保证生命安全及雇员的健康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组织-技术,卫生-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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