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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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4 第三章 建造容量与绿地控制指标6 第四章 建造间距 10 第五章 建造退让 10 第六章 城市景观 17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 19 第八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21 第九章 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20 第十章 城乡特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利用 34 第十二章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建设与安置规划 35 第十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37 第十四章 附则 39 第十五章 附件 39 附件一:用词说明 39 附件二:名词解释 39 附件三:计算规则44 附件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48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居 城乡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结 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楚雄州域各县市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与建 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或者细化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但各项控制 指标不得小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小值或者大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大值。 州域内各镇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殊 要求的,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 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 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的地形图应当采用经各县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统一的城建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辟,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 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22)执行。 第七条 为提高城市品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服务设施配套化建设,建设项目地 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 整体开辟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辟用地,统一开辟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辟的地块其最小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表 2-1 规定: 表 2-1 最小地块用地规模面积表 居住建造用地 非居住建造用地 建设项目类型 建成区 新区 建成区 新区 建设用地面积 (亩) 5.0—10.0 20—50 3.0 5.0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最小地块用地规模控制面积或者地块宽度(进深)小 于 2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 项目的建设。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当先编制修筑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 设计后,按依法审批的修筑性详细规划方可实施。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相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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