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法规体系介绍高培中心.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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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12页核电站法规体系介绍高培中心第2页/共112页内容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2、相关法律、法规简介3、我国核电行业标准现状4、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体系介绍 5、美国原子能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介绍6、 AP1000适用的法规标准体系介绍7、世界其他核电大国的核电标准体系第3页/共112页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4页/共112页纵向法律(专门法律1部)行政法规(5个)(其中《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30多个)导则(70个)技术文件第5页/共112页横向通用系列核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核技术应用系列第6页/共112页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第7页/共1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8页/共112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内容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9页/共112页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第10页/共112页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许可证件包括:(一)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二)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三)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四) 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 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11页/共1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第12页/共112页核材料许可证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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