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共同海损.pptVIP

海事法课件-共同海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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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的分摊价值 CIF — 单独海损 — 到付运费 未经申报、谎报的货物: 按实际价值分摊;遭受损失的,不得列入共损 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 不得列入共损(特殊情况除外) 三、运费分摊价值 到付运费 - 共损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段的相应部分 第五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 确定共损牺牲 确定共损费用 确定共损分摊价值 计算共损分摊率和每一财产的分摊金额 共损损失总额/分摊价值总额=分摊率×每财产分摊价值=该财产分摊金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确定共同海损百分率= 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总和 ×100%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和 船舶分摊金额=船舶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货物分摊金额=货物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运费分摊金额=运费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第六节 共同海损的宣布 。 宣布人 宣布时限(北京理算规则) 海上事故:不迟于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 港内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提供有关材料-北京理算规则 有关共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 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 遇特殊情况,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违反上述时限,理算处可以不理算或根据已由材料理算 提供有关材料-1994年安特卫普规则 航程结束后12个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和费用书面通知理算师 如未通知或经要求后12个月内不提供证据,则理算师可以估算补偿数或分摊价值 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节 船货不分离协议书 。 non-separation agreement 规则C 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运往目的地并已尽可能地通知了货方,则此货方仍应船舶、货物在避难港地费用,包括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但不超过假如由货主承担费用自己转运的费用。 要义:货物虽然与船舶分开,但共损的权利、义务尽可能不变 第八节 共损的成立与过失 。 一、共同海损事故中的过失 在共同海损事故中,引起牺牲或费用的共同危险,应有以下两项原因: 航程中某一方可免责的原因或过失 航程中某一方不可免责的原因或过失。 共同海损 中国海商法:第十章 第193条至第203条 理算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版本:1877,1890,1924,1950,1974,1990,1994,2004 解释规则:共同安全派common safety 共同利益派common interest 马基斯案-马基斯协议-1950年后“解释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版本:1975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历史 1860《格拉斯哥决议》 1864年《约克规则》 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适用法律 一、理算规则的法律效力 提单或租船合同中的 G.A./Jason or New Jason Clause 提单条款的效力 二、准据法 (一)中国海商法第274条(准据法条款)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二)中国海商法第203条(共同海损法)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 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一、同一航程(common adventure)中的财产必须处于共同危险(规则A) (一)拖带船舶与顶推船舶 (towing or pushing):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同一航程 B 从事救助的────不属于同一航程 C 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脱离共同危险的──属于共同海损 D 一船脱离他船就能获得安全的──不属于共同海损 E 脱离本身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属于共同海损 (二)载货船与期租船 (三)租金 (四)预测和危险的真实性与不可避免性 二、共损措施必须有意而合理 (首要规则、规则A) “有意”,是指明知采取这项措施将会引起一部分船、货的损失或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但为了船舶和全部货物的安全,还是决定这么做。 WHAT WILL BE REASONABLE “合理”,是指在采取措施的当时看来,措施是可以有成效的和经济的,是符合全体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的。合理有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能是共同海损。 三、损失和费用必须是 共损行为的直 接后果(规则C) 必须排除: 单独海损 环境损害-包括同一航程中财产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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