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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共八章七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五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的分类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六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的费用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七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流通环节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疫苗流通环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九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各级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各级部门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十一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指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有明确的责任区域;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第十二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接种单位职责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第十三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接种单位职责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第十四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接种单位职责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五页,共二十九页,2022年,8月28日 接种者的职责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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