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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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实施,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结合规范发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对本规范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认定——第2.1.4条 1、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且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营业性用房,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2、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等住宅小区的配套服务管理用房,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二、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宽度——第5.4.11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按照本规范第5.5.18条关于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三、关于安全出口的认定——第2.1.14条 本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包括: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的入口,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的入口,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入口,避难走道前室的入口,房间或疏散走道等室内区域直通室外的出口,设置在防火墙上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直通室外符合疏散要求的上人屋面的出口等。 四、关于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1.3条 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的规定,即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五、关于单元式住宅建筑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第5.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同一座回字形、U字形单元式住宅建筑相邻两翼之间的间距:对于单层、多层建筑,一般按不小于4m确定;对于高层建筑,一般按不小于6m确定,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需按不小于13m确定 六、关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第5.3.1条 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该区域建筑外墙(包括墙体)所包围的楼地面面积,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要求。 七、关于中庭的防火分隔位置——第5.3.2条 中庭的防火分隔位置为中庭贯通的每个楼层边界处,包括中庭的开口边界或回廊周围面向中庭的房间边界。当首层包括中庭的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首层的中庭开口处可以不进行防火分隔,但其上部各楼层的中庭周围仍需要进行防火分隔。 八、关于步行街的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第5.3.6条 1、本条规定的步行街只用于人员通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本身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2、步行街两侧商铺疏散门的设置数量,要按照本规范第5.5.15条的规定确定;商铺内任意一点至商铺疏散门的疏散距离,要按照本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需根据疏散人数进行核算,并且不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有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规定,即不小于1.40m。 九、关于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含义——第5.4.4条和第5.4.7条 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指该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仅服务于条文中规定的特定场所,在构造上与其他场所及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完全分隔。 十、关于剪刀楼梯间的设置——第5.5.10条和第5.5.28条 1、本规范第5.5.10条、第5.5.28条的规定是对于楼层面积小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在执行本规范关于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的基本规定确有困难时的特殊规定,即对于符合第5.5.10条、第5.5.28条规定条件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的方式替代。 2、对于本规范第5.5.10条、第5.5.28条规定情形外的建筑,当一座剪刀楼梯间按1个安全出口计算时,尽管本规范没有明确限制剪刀楼梯间的使用,但仍要优先采用非剪刀楼梯间。受建筑条件限制确需采用剪刀楼梯间时,该区域内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宽度、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楼梯间楼层入口的疏散距离、最小疏散净宽度以及楼梯间的防火、防烟性能与防火构造等,均需要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中,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剪刀楼梯间入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本规范第5.5.17条、第5.5.29条的规定。此外,还需根据本规范关于一个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的原则,尽可能多地设置疏散楼梯,并均匀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使建筑内部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十一、关于幼儿园和宿舍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设置——第5.5.13条 幼儿园建筑不属于本规范第5.5.13条第1款规定的建筑范围,其疏散楼梯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宿舍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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