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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竖向疏散楼梯间共用问题的梳理
一、本讨论的 “共用”的概念
这里讨论的“共用”指竖向功能区共用同一个土建投影范围的疏散楼梯间(以下简称井道共用),而非水平方向共用的情况。与“借用”不同的是,借用通常是水平共用。
消防规范上关于本概念的“共用”有两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4 条……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二、共用问题的提出
1、地下附属功能用房,如地下储藏室、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地下汽车库等是否可“共用”地上功能区的楼梯间。
由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在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方面的解读不明,所以规范宣贯时出现了“功能共用”和“井道共用”的解释,这里不展开讨论。正因为一些地方和专家对烟规共用楼梯问题的解释,认为井道共用但功能不共用在烟规上是可以认为不算共用的。这个概念泛化后,就带来了一些实际问题。
2、规范中一些要求独立疏散的功能建筑,如宿舍、办公、展览、幼儿、老年人等等是否可“共用”其它竖向功能区的楼梯间。
三、规范关于共用或独立情况的条文列举(仅民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4)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4.1.4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的地下部分……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6.0.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
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5.0.3综合楼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1)5.2.2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
5、《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6.2.25……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1)3.1.6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
四、规范探讨
1、规范条文上有“应”、“独立”两词规定的疏散楼梯,不应与其它竖向功能区井道共用。出现“宜”、“独立”两词规定的条文,可酌情考虑共用。
理由:根据建规5.4.4条文解释:“……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员疏散用。建规5.4.10条文解释:“……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其它相关条文只要有“应”、“独立”规定的均有类似解释。所以可认为此“应”、“独立”即要求井道独立。
2、对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在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疏散楼梯间可以井道共用。
举例:商业综合体中的酒店,通常的消防要求遵从商业综合体的定性要求,可以和其它没有特殊规定的商业等其它功能区共用竖向楼梯间。而商业综合体中的银行,可定义为办公功能,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特殊规定,竖向楼梯间需要与其它功能区独立设置。特别规定即本主题第1条的规定。
3、地上地下功能区是否可以井道共用,除规范特别规定之外,如地下功能是地上功能区功能的延续、或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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