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严金明-第17章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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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严金明 编著 土地法学 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目录 171森林资源 172草原资源 173水资源 174海洋资源 175矿产资源 17.1森林资源 17.1.1立法宗旨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 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提供林产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7.1.2林权与林地 在《森林法》中,虽然并未出现“林权”字眼,但对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问题却有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权。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林业用地,简称林地,是指森林或者林木所占用的土地。我国法律中涉及林地管理的主要有《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林地所有权是指林地所有者对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所有权是林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7.1.3建设占用征收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17.2草原资源 17.2.1立法宗旨 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7.2.2草原与草地 草原与草地的概念 草原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的概念 草原所有权的确认 草原使用权 草原使用权的概念 草原使用权的取得 草原使用权的确认 草原使用权的流转 17.2.3草原的征收、占用及审批 根据《草原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7.2.4基本草原的保护 《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17.3水资源 17.3.1立法宗旨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7.3.2水资源的内涵和权属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水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法》适用范围不包括有关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洪活动、水污染防治。 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水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7.3.3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17.3.4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合理利用水资源,要坚持兴建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要积极采用节约用水措施。在水源不足的地区,要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兴建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17.3.5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为了强调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强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水法》中专设一章来规定水 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17.4 海洋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岛保护法》 17.5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与矿业用地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用地所有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业用地所有权 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矿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取得 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的关系 矿业用地的保护 矿业用地范围的划定 矿业用地的合理使用和环境保护 矿业用地的复垦和闭矿处理 谢谢观看 土地法学 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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