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如何可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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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如何可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如何可能 1 一、尊严的基础:道德自由 2 二、如何由道德尊严推出权利尊严? 5 三、有道德的权利尊严 8 文2:做有良心有道德的开发商 10 参考文摘引言: 13 原创性声明(模板) 14 文章致谢(模板) 14 正文 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如何可能 文1: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如何可能 尊严是当代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特别是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尊严成为媒体上频繁出现的一个伦理学概念。尊严有多种表达形式,如生命尊严、德性尊严、权利尊严、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和公民尊严等。在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的名义下各方容易达成共识,但在“何为尊严”的问题上,却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见解,其中,权利尊严观是一种主导的观点。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推动了权利尊严观的盛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尊严”概念更多地与“权利”结合。但是,权利尊严观存在着明显的非道德化倾向。康德的尊严理论以道德自由为基础,但不仅仅限于道德尊严,由道德尊严能够推演出权利尊严,一种“有道德的权利尊严”可以帮助人们走出当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尊严和权利尊严相分离的困境。 一、尊严的基础:道德自由 在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中,存在关于尊严之基础的“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之争。这种争论主要源于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自在目的”的争论,即传统的道德价值理解“善良意志的绝对价值论证”和当代的非道德价值理解“理性存在者的绝对价值论证”。康德在引出人性公式之前首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但是康德并没有对此观点给予过多的证明,而是直接将其作为人性公式的前提。由于康德自己对“目的自身”的说法比较模糊,这就造成了对此概念的不同认识:基于传统伦理学的“道德价值”的认识和基于当代政治哲学的“非道德价值”的认识,即有的学者认为自在目的就是善良意志,有的学者认为自在目的只是一般的理性本性。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源于对“有理性的本性”或“人格中的人性”的不同理解。在德语的词源上,康德所使用的Mechheit既有泛义的人类含义(Human being),也有狭义的人类理性本性。康德主要从狭义上使用这个词汇,指的是人的理性本性,这在学界是一种共识。但是这种理性本性具体指什么,在学界的分歧却比较大,有传统的道德理解方式和当代的非道德理解方式。 传统的道德理解方式主要是基于对康德的“人身中的人性”的理解。因此,康德所说的“人身中的人性”就与一般的人性不同,也与一般的人格不同,而是人身中的人性或人格中的人性。康德所说的“人格”是跨越两界的。一个是现象界(现象),一个是本体界(物自体)。因此,人身中的人性或人格中的人性具有双重性:既作为现象的人性存在,也作为本体的人性存在。康德特别强调人作为“本体的人性”存在的重要性,而这种本体的人性即是指人超感性的自由能力,即道德性。康德明确提出:“人按照其完全超感性的自由能力的属性,因而也仅仅按照其人性,可以并且应当被表现为独立于物理学规定的人格性[作为本体的人],与同一个被表现为受郧些规定所累的主体的人[作为现象的人]不同。”虽然作为现象的人生活在经验中,不能摆脱经验世界。但人有理性,人能通过自己的理性来思考自己的本性,这正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作为本体存在的有理性的人,恰恰是具有善良意志的道德自律的人。虽然这里的善良意志可能仅仅是一种原初禀赋和可能性,但纯粹理性的实践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并使其实现出来。在康德伦理学阵营内,这种将“理性”与“善良意志”等同的观点普遍存在。一些康德学者通常认为,康德相信“作为目的的理性存在者”的价值依赖于这种存在者拥有一种善良意志。康德专家帕通(Paton)在The Categoricallmperative中明确谈道:“目的本身必须……是一种自存之物,而不是某种为我们所创造的东西。因为它拥有绝对的价值,我们已经知道它必须是什么东西即必须是一种善良意志。”另外两个康德学者迪安(Dean)和森森(Seen)分别在TheValue of Humanity in Kants Moral Theory和Kants Coneption of Inner Value中都坚持认为,善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是人的尊严根据。 当代的非道德理解方式主要是将人性基于康德的“理性设立目的”的能力来进行阐释。无论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还是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都多次将人性界定为设定目的的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把这种自在目的解释为人的理性本性,而人的理性本性与动物性的区别正在于它为自己设立了目的。随后,在晚期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非常注重对“目的”的论述,“目的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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