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docVIP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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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 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 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 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釆(盘)区 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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