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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1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诉讼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9379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1 1 一、制定主体和依据存在疑问 2 二、模糊概念充斥全篇 4 三、“霸王条款”横行纸上 4 文2: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6 一、制定主体和依据存在疑问 6 二、模糊概念充斥全篇 8 三、“霸王条款”横行纸上 9 四、自由裁量,随心所欲 10 五、标准太高,抑制诉权 10 六、实际执行,毫无章法 11 参考文摘引言: 13 原创性声明(模板) 13 文章致谢(模板) 14 正文 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1 文1: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06讼费交纳办法》)已由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公布,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2日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89诉讼收费办法》)的终结。《’89诉讼收费办法》施行至今已近18年,它在很多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给实际运作带来无法克服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该办法进行梳理和检讨,以期将来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批判有所裨益。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89诉讼收费办法》展开讨论。 毕业论文网 http: 一、制定主体和依据存在疑问 《’89诉讼收费办法》的制定主体存在问题。疑问之一:中立性。诉讼费用是由一部分诉讼公共成本(即审判费用或叫做审理成本)和一部分诉讼私人成本(即当事人费用或叫做诉讼成本)构成的。[1]这种“生产正义的成本”[2]如何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呢?免费的诉讼意味着诉讼成本全部转移给整个社会,按照法院的实际开支全额征收讼费则意味着国家将履行公共职能的成本转移给诉讼当事人,故合理的司法政策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折中。[3]让法院来制定规则在其自身和当事人之间分担费用,我们可以想像其超然性何在?利益的天平将向哪个方向倾斜?事实已经证明,从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从地方政府获得审判资源普遍不足,诉讼费用收入所占比例大大高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法院主要是靠从当事人中获取的审判资源来支撑工作正常运转。这种现状,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影响了民众利用司法的程度,又严重影响了诉讼资源的充分利用。[4]因此之故,诉讼费用的过高和无法预期,无疑造成人们在法院大门踌躇徘徊,[5]可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违背了中立性原则,其法律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在当前国库拨款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方利益主体来制定诉讼费用规则,会使法院把自己摆在不适当的位置,参与市场运行,从而产生不可遏制的盈利动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事诉讼案件当作法院的“提款机”。[6]有良法,方有良法之治。没有一个中立的主体来制定诉讼费用规则,就没有诉讼费用制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毕业论文网 http: 疑问二:合法性。《’89诉讼收费办法》没有立法依据。因为它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随着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而废止了。然而,即使退一步说,《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终止,那么立法上的合法性又何在呢?《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它并没有明确指出由哪一个主体来制定此项规则。同样,《民事诉讼法》没有对《’89诉讼收费办法》进行追认,也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授权,该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如出一辙。同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诉讼费用显然不属于这类问题。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费用规则的合法性并不存在。既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指明,那么究竟应当由哪一个国家机关来制定诉讼费用规则呢?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日本和德国的诉讼费用规则都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国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这项制度,韩国有关诉讼费用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美国诉讼费用主要是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关系。诉讼费用是定额制且数额较低,这些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担都与法院无关,法院超脱于外,由其制定诉讼费用规则并不违背中立性原则。总之,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费用制度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法律制度的特征更倾向于大陆法系,故也应由立法机关制定诉讼费用制度。我国《立法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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