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法相关案例解析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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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今日案例:虽约定分期支付欠薪,劳动者也可提前索要? 三个月前,小丽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五个月后,每月给付 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小丽不容许,将拒绝出具欠薪条,小丽只好接受。近日,因 为父亲突患重病,急需医治,小丽向公司提前索要欠薪,并请求一次性付清。但公司却以 约定为由,毫不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与小丽“分期付款”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 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颁 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 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 “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欠条, 明显与之相违。逾期不支付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 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小丽有权 要求公司提前一次性付清欠薪。 .今日案例:派去顶班者不料突发意外病故张枫是加油站的保安,2015年12月,因自家房屋要装修,张枫就琢磨着,让供职于乌鲁木齐市 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的好友李森过来帮助顶班。后来,张枫就给经理说了此事。“那 你让保安公司再派一名保安来吧。”听到经理答复,张枫保证会安排好。在征得保安公司保 安队队长的同意下,2015年1月李森前往北站路加油站车辆进站口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可是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李森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 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脑血管意外。 李森是在张枫的介绍下倒加油站当保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 派遣文书,但李森在工作期间也履行了工作职责,那么李森作为一个“黑户”与用人单位间是 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例解析: 法庭上,保安公司辩称,张枫和李森之间是私下的帮工行为,这种不规范的顶班行为不能就此 认为李森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知情,而且保安工作的执勤点比拟分散,因此公司未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而李森的家人出示的一组证据中显示: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 期间,李森与新市区保安分公司大队长两人通话多达14次。“如果对方对我父亲在他公司上 班的情况并不知情,又怎么可能联系这么频繁?”李森的儿子在法庭上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森虽未与保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 格,同时李森是被新市区保安分公司派遣至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北站路加油站上班,从事保安 工作,履行了该岗位的劳动义务,并约定了工资标准;最后,李森从事的保安工作属于保安公 司的业务组成局部,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故可以认定李森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 .今日案例: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员工主动辞职能否获得赔偿金? 2010年,朱某与某生产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聘用朱某为该公司采购主管,月工资 6000元。2011年底,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朱某工资3000元。2012年5月初朱 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 此产生争议,公司在辩称因朱某属于自行辞职,故无权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请结合本 案例分析,朱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知识点: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如果 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 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朱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司按原工资标准向朱某补 付工资,同时按朱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下,公司要裁人,这个月底前解决,他们要求给年终奖,请问应该给吗?有这个说 法吗?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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