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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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摘要:纵深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倍道而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其最重要、最紧急的举措,不动产在实际确权登记过程中有些困难导致了该工作的推进蜗行牛步。论文对实践中发现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主要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当前难题提出方略。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共性问题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具体是登记机构应当事人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化情况的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在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占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工作有时间紧、任务重、量巨大的特征,近来推进工作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阻碍。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确权登记合法,还要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因确权登记引起社会矛盾等。   1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的概述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摸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地籍要素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由申请人申请,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建筑物、房屋及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等不动产的权利。   2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意义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及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积累经验,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届满后,为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又先后将试点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   可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非常重要,为盘活农村宅基地已经上升到了修改“法”的顶层设计。通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的权益,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问题   3.1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认知不够及其权利证书的热情不高   首先农村房地一体相关工作已经开始较长一段时间了,目前切莫说农民不了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就连身边同事,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尚清楚到底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其次偏远地区受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及盘活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尽管出台了一些融资抵押的政策,但农民在抵押后的偿还能力也倍受质疑,操作起来也是步履维艰,导致农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难以体现农民的财产权,所以农民对自身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漠不关心,时至今日甚至有的农民压根也不知道什么是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即使已拿到证书的农民也正处在迷茫期,在“还权”之后的“赋能”上不知道如何发力,把证书压箱底,关于在产权交易的疑虑与担忧无法解除,不能甩开膀子交易流转。   3.2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中一户多宅及面积超标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二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笔者来自农村深知农村宅基地的详情:一是农民私下自行买卖宅基地,二是自然继续获得宅基地,三是随着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在宅基地上新建或占用耕地建房有的农民通过买卖、继承、新建以及占用耕地建房等方式拥有多处宅基地,致使频繁出现一户多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现在生活中,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   3.3农村“房”与“地”职能未完善统一   经过机构改革,各地以国家部署为指导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机构后有的地方房与地的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动产登记多方进行,没有高效顺畅的衔接机制,導致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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