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本科修订)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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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则: a,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b,两个原因互相独立,任何一个均可能导致损失时,,此时,承保危险优先,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案例:P21 * . ★★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当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 (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义务; (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导致损失结果的发生:此时,即使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负保险金给付义务。 * . 原因: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其结果是“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 如果意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病仍是近因。 * .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动 一、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形式? P54 * . 二、形式与内容 暂保单与保险单:记载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凭证。本身不是合同,但由于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和主要事项都已载明,实践中一般都将其视为合同。 暂保单:即临时保险单,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代替物,其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 保险单:保险人承诺后签发给要保人的合同凭证。 * . (1)基本条款:合同必须具备、欠缺合同将不成立的条款。包括: 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 . 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 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特约条款 指: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性质:保险人控制危险的方法;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规定。 * . 常见形式: 附加条款: 共保条款: 协会条款: 保证条款: * .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种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主体变更:当事人的变更、关系人的变更 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没有溯及力 * . 1.当事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 1.1财产保险合同 (1)法定转让:被保险人的破产、死亡 法律效力: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继承人、破产管理人当然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 (2)约定转让:投保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协议; 法律效力:合同当然转让&保险人同意;现行规定、问题 案例:P66 * . 1 .2人身保险合同:涉及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1)法定转让: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死亡; 法律效力:绝对继受主义 保险人资格的消灭:仅针对人寿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而提取的准备金。 受让人的接受方式:自愿接受、强制接受 问题:记名受益人可否径行介入保险契约,取得投保人的地位?受益人未经指定或记名,投保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是否有相同的权利? * . (2)意定转让: a,保险事故发生前 投保人转让:转让人、受让人达成协议+需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的同意(死亡保险) 问题: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转让:需符合投保人利益;不会危害受让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b,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不得转让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即可 保险人:需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债务承担) * . (3)与指定受益人的区别 性质不同:权利义务的移转;权利让与的,转让的为现实的权利←→受益权为期待权; 程序不同:转让协议←→无需受益人的同意; 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可随时变更、撤销; 受让人、受益人的资格要件不同: * . 1 .3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 前提:保险单是否为有价证券,有无现金价值 故:仅限寿险 程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订立质押合同+移转占有+被保险人的同意(死亡保险) * . ★质押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利息、代位物等; 问题:是否及于保险金 通说:质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险金。(保险单质押,作为出质人的投保人仅拥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返还请求权,被保险人、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注意: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效力仅及于设立质押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其利息。 * . 2.合同关系人的变更 2.1受益人 程序:书面通知;期待权的转让 对抗要件 2.2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转让 * . 人身保险: 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个人保险: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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